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4-01-14 浏览:0
日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提升温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系统推进学校食堂运营管理规范化建设,高质量办好师生满意的学校食堂。
《实施意见》适用于温州市中小学校(包括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
根据《实施意见》,坚持“公益、安全、营养、美味”原则,系统推进学校食堂运营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确定到2026年学校食堂自主经营、公开招标、智慧选餐、校外供餐企业认证、食堂安全和营养人员配备等工作目标。
围绕工作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十条工作举措。
1.硬件创优提质
新建设学校按A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食堂标准设计、建设食堂。
已投用学校有条件的,应自设食堂,把食堂建设和改造列入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按B级以上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食堂标准,加大建设改造力度。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设置自动洗碗机、切菜机等厨房设施设备。
2.坚持自主经营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含购买劳务服务),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已经承包或者托管的,要按规定抓紧收回自主经营。
鼓励自营方式供餐食堂将劳务服务外包,按有关程序承包给资质好、规模大、信用好、经验强的优质运营商,探索建立劳务服务质量奖惩机制。部分不具备自主经营食堂能力的学校需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企业。
建立餐饮配送企业和劳务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师生评价差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下一年度餐饮配送竞标资格。
3.强化公益属性
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食堂结余款(含历年)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弥补上年度亏损等,不得以实物等任何方式发放教职工福利或奖金,不得用于购置食堂固定资产,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食堂用水、电、燃气等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4.完善物资采购机制
公办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信誉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
学校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当按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择优确定供应商。
探索完善采购价格、食材质量及其信用挂钩的食材竞价机制,避免竞标者刻意压价,低价中标影响食材质量。
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建立健全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
建立学校阳光餐饮信息化平台,将食堂采购、价格信息、企业配送、食堂管理、智慧点餐、政府监管等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5.优化选餐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ABC套餐自主选择+添餐”相结合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实行“窗口选餐+特色风味餐等档口+添餐”多模式供餐,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用餐需求。
6.加强营养管理
学校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实施学生营养干预措施。
制定出台《温州市学生营养餐指南》,明确学生餐每餐供应的食物要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4类食物中的3类以上,食物种类每天至少达到12种,每周至少25种。
7.加强饮食教育
推进健康校园2030食育计划。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活动和时间节点,多渠道、多形式向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营养健康教育。
启动“校园食育师”培养计划,设立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聘资格,有条件的学校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教育教师。
鼓励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师范类、体育类专业开设健康教育必修课和教法课。
加快“家长营养学校”建设,提高学生家长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素养。
8.压实“两个责任”
落实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及学校主体责任。
指导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切实提高学校自身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管理水平。
督促学校和幼儿园100%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校长考核内容。
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每学年对学校A级食堂开展不少于1次,B级食堂不少于2次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常态化网络视频巡查。
9.强化智慧监管
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提质扩面,确保“阳光厨房”全覆盖和常态化维护,保持在线率100%。
10.畅通沟通渠道
发挥家委会监督作用,建立“家校共管”机制,让家长深度参与“采购监督+菜谱选择+菜价制定+食材验收+陪餐体验”的全链条学校食堂监管。
《实施意见》还强调,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财政保障、强化监督考核等措施,保障各项举措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