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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05浏览:0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6〕14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推进教师入职后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鼓励教师更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断加强教师师德修养,促进教师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激励和退出机制。

    三、注册对象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

    四、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合格;

    3.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6.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四)暂缓注册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时)的培训;

    3.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4.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1.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4.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学校集中上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的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应提前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县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六、注册运用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的教师可以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按注册的教师资格类别继续聘任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二)暂缓注册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三)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四)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时限内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本方案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温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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